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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生监督制服 卫检标志服 新品上市!!!
2019-07-31 11:40  浏览: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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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新卫生监督制服 卫检标志服 新品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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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标志服

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卫生监督员的行为,加强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卫生监督队伍正规化建设,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法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办发〔2003〕103号)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督制服

第二章  着装

卫生监督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监督制服)全县实行统一管理。

卫生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保持着装严整。

*一条严格按规定佩带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纽扣),胸牌不得借用、交换。

第二条监督员在着装时,应当戴帽。男监督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监督员的帽檐稍向后倾。

第三条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冬季戴蓝色大沿帽,外穿棉大衣,内穿制式长袖衬衫,套装,系统一配发的领带;春、秋季着外穿制式长袖衬衫,制式长裤(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系配发的领带,系黑色腰带;着外穿制式长袖衬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夏季戴白色大沿帽,着制式半袖衬衫,制式长裤(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衣扣。

第四条在工作时,穿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第三章  仪容

第五条监督员头发应当整洁。男监督员头发和胡须不得太长。监督员染发只能染板栗色、棕色及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女监督员在着装时,不得浓妆。

第六条监督员着装时,可按规定佩带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

第四章  举止

第七条监督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姿态良好。在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监督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合猜拳喝酒。

第八条监督员参加集会、晚会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规定位置就坐,遵守全场秩序。

第九条监督员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在站立时可将大沿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下时将大沿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十条监督员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卫生监督机构的声誉。

第五章  服装管理

第十一条监督制服、帽及佩带标志,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卫生部的要求订制发放。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员调离监督岗位时,收回卫生监督标志。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督制服、帽及标志;不准将监督制服及标志借给他人或赠送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监督制服。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员因违法犯罪被扣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除名、开除公职的,其监督制服、帽及标志一律收回。

第六章  监督员风纪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员风纪是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仪表和风貌,是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纪律和执法力度的表现。在经常进行监督员风纪教育的同时,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中关于稽查程序的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周进行一次监督员风纪检查。

第十六条加强管理,对违反着装规定的监督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设的稽查科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经纠正后仍不改正者应给予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乌鲁木齐县卫生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监督员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规,依法行政,认真学习宪法和各项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努力学习卫生监督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三、积极钻研业务和应用现代技术,拓宽知识,求实创新,提高监督执法技能。

    四、熟悉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程序,正确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权。

    五、严格遵守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与工作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手段合法,执法手续完备,执法文书规范。

    六、工作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卫生监督岗位(职位)义务,担负卫生监督岗位(职位)责任。

    七、工作作风严谨,做到监督执法着装整齐,证件齐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举止大方,语言规范,态度和蔼,服务热情。

    八、严守法纪,秉公尽责,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做到不吃、拿、卡、要,不索贿,不受贿。

    九、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和卫生监督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

*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卫生监督员的行为,

加强卫生

监督员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卫

生监督队伍正规化建设,

依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法卫

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办发〔

2003

103

号)和《全

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女监督员在着装时,不得浓妆。

乌鲁木齐县卫生监督所着装管理制度


*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卫生监督员的行为,

加强卫生

监督员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卫

生监督队伍正规化建设,

依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法卫

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办发〔

2003

103

号)和《全

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着装



卫生监督制式服装

(以下简称监督制服)

全县实行统一管理。



卫生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保持着装严整。



*一条严格按规定佩带标志

(包括帽徽、

肩章、

臂章、

胸牌、

领带、领带夹、纽扣),胸牌不得借用、交换。



第二条监督员在着装时,应当戴帽。男监督员帽檐前缘与眉

同高,女监督员的帽檐稍向后倾。



第三条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冬季戴

蓝色大沿帽,外穿棉大衣,内穿制式长袖衬衫,套装,系统一配

发的领带;春、秋季着外穿制式长袖衬衫,制式长裤(女同志可

穿制式裙子),系配发的领带,系黑色腰带;着外穿制式长袖衬

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夏季戴白色大沿帽,着制式半袖衬衫,制

式长裤(女同志可穿制式裙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

腿,扣好衣扣。



第四条在工作时,穿黑色皮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第三章



仪容



第五条监督员头发应当整洁。男监督员头发和胡须不得太

长。

监督员染发只能染板栗色、

棕色及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女监督员在着装时,不得浓妆。


联系方式
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鸿运莱服装有限公司 (未注册)
姓名:赵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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