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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3 15:53:34    浏览次数:64    评论:0
    导读

    近日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预算要重点说明政府采购等情况。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在国家预算法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强调了预决算向社会全面公开,对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预算要重点说明政府采购等情况。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在国家预算法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强调了预决算向社会全面公开,对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间、程序都做了严格的要求。并规定信息公开要做到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其中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及报表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除了要细化外,还要重点说明转移支付、举借债务、政府采购、重大专项资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及财政补贴情况等等。而经批复的预算和决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重点说明 运行经费、政府采购、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部门决算数与上年决算数和年初预算数增减变动原因等事项。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除预算法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即“有预算的可以支,没有预算的不能支”,超收的钱也不能随便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该条例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选举的,可以要求其作出检查,直至撤销或者罢免职务。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由各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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